各地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力度,采取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对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采取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引导和推动,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财政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新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逐步实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识,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各地在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时,要把实行强制性标识作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性实施的时间、区域、建筑条件,加快工作步伐。西安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公布具体实施方案,率先推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识制度。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经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简化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加快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的额度,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达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达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补助外,省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对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符合标准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2012年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省财政对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元、15元、20元。
省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奖励资金30%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70%兑付给购房者。兑付给购房者的奖励资金,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补助标准、面积和奖励资金数额,抵扣购房款项,并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凭借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绿色建筑可优先推荐申报长安杯、鲁班奖。对于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使用本省光伏组件产品的项目,可同时享受光电单项技术应用财政政策。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