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办法》的通知
(沪司发基层〔2012〕7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提升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制定的《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办法》转发给你们,以切实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的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办法
(沪调协〔2012〕第2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提升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人民调解员推选工作由上海市司法局统筹指导,市、区县人民调解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任职年限和文化程度等条件和资格作为推选依据。
第三条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每三年推选一次。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选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
(二)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50份以上;或者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有突出表现,并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居、村委人民调解员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或其他市级以上表彰的;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非在第一线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达到最低工作年限的人员,视为不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