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保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工作。承保公司定期将签订的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汇总,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定期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省财政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对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
(四)健全服务体系。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是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县、乡镇、村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成立县、乡镇三农保险工作机构,依托乡镇政府农业办公室或者财管所等涉农部门成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同时,选聘1名三农保险专职负责人,在各村选聘1-2名协保员。乡镇三农保险负责人和村协保员在承保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宣传、承保、查勘等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将三农保险工作和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承保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承保公司要及时受理,快速赔付,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以及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将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与经办机构的承保要求印制成宣传单,向广大农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