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生录取。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由招生学校报学校或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录取手续。严禁学校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违规有偿招收学生,违者一律取消已招收生源的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责任。
4.学籍注册。非全日制教育新生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注册时学生学习形式选择“灵活学制”,并单独编订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名册。新生信息需同时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严禁将非全日制教育学生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
5.修业年限。按初中毕业学历及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最短不少于2年;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
6.成绩管理。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成绩管理模块,编订课程安排、学分布列、职业资格证书种类等,及时、如实填报学期(学年)考试考核成绩。
7.毕业条件。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审核后,报属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芯注明“非全日制”学习形式和实际学习年限。非全日制教育同样推行“双证书”制度。
三、科学开设专业 严格课程管理
1.专业开设。非全日制教育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接区域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积极开设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的专业,特别要面向在职员工职业教育需求大、任务重的区域行业、企业开设相关专业。
学校开设非全日制教育专业应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备的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必备的办学基本条件。各专业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59号),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方可招生。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非全日制教育不开设国家控制的教育、公安司法类的“学前教育”、“保安”专业,开设医药卫生类相关专业的,需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