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9、工程建设大事记;
10、工程照片和有关声像资料;
11、与项目相关的项目设计、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审批文件、前期工作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竣工图纸、质量监督记录、决算及审计资料及其它与验收有关的资料。
五、验收方法和程序
竣工验收在项目法人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一)自验
所有工程首先须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自验工作。工程按批准工期建成后试运行期为1个月,试运行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自验工作。对于工期推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项目验收推迟,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报告原因。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书面同意后,验收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
验收自验由项目法人组织,在县级发展改革、农业部门指导下实施。自验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自验应包括: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以及其它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验工作报告。
参加竣工验收自验人员应在自验报告上签字。
(二)市级初验
市级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应提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建设、资料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合理确定验收时间。
市级初验包括:召开预备会、查看工程、查阅资料及召开验收会四个阶段。
1、召开预备会:召开验收预备会议,对验收安排部署,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预备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召开。
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方案、投资及效益均应符合批复要求。擅自变更设计或概算调整幅度超过10%的项目应及时按有关要求重新审批,否则不予验收。
(2)建设管理:主要是“四制”落实情况,要重点查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集中招标采购,是否进行社会公示。
(3)工程质量:通过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认定。
3、查阅有关资料
查阅竣工验收资料的所有内容,包括施工、设计、监理、质监、财务、管理等是否完善,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尤其是项目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等。
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回答有关问题,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对为验收而需要填写的表格要组织专人限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