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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12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事项。

  第五条 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权限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部门决算等情况;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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