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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2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方针,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参与、支持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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