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保,其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机构负担,按照医疗保险保障办法享受。
(三)关于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1、对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在重新就业之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自档案移交至失业保险机构的下个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按冀人社字[2011]398号文件规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工作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前12个月为: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照660元/月计发;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照720元/月计发;
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照770元/月计发;
从第13月起,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7年的,按照660元/月计发;
累计缴费时间满17年及其以上的,按照770元/月计发;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领取的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计发;连续工作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6、享受失业保险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属于低保范围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社会救济金。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关系转至失业保险机构免费保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仍保留在失业保险机构免费保管。重新就业的,档案关系转至新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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