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钢家具厂商标印刷厂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的方案
(石工信[2012]191号)
市钢家具厂、商标印刷厂: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安排,市钢家具厂、市商标印刷厂实施整体搬迁,为了保证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局研究制定了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方案,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市钢家具厂、市商标印刷厂共有在册职工210人。其中:钢家具厂40人、商标印刷厂170人。
二、职工安置原则
(一)依法操作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持稳定原则。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工安置的具体办法
(一)在搬迁期间企业安排放假的职工,由企业按本市最低工资80%支付生活费,企业和个人依照规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领取生活费直至退休,其生活费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企业和个人依照规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外10年内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与企业签订管理协议,管理期间领取生活费直至管理期满,其生活费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企业和个人依照规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或调出手续。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