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三)对培养机构的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
绩效评价采用培养机构自评、培养对象综合评价及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期结束后对培养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包括项目方案设计科学性及按计划实施情况、项目资源统筹和师资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含学员优秀率、合格率)情况、项目实施教师和班级管理者反馈情况、项目学员反馈情况、项目影响力和社会效应等内容。
2.绩效评价的组织
市教育局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对专家组及培养对象评价高、培养培训工作成效明显的培养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当期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参与下一期培养培训项目竞争的资格。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管理
广州市教育局成立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设项目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养工程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培养对象的选拔等工作,对项目执行办公室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培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培养对象的考核评价,落实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培养机构按要求落实培养培训方案,提供师资、场所、实验室及后勤保障等条件;为学员在学习资源利用、远程培训指导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培养工作合力。
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及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日常管理,配合培养机构做好培养工作;为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提供交流、展示的平台;在培养对象的工作安排、时间保障、工作量计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培养对象开展教育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予以支持。
培养对象要制定个人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培养机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培养,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与任务,形成研究成果;在县域以上范围内上公开课(示范课)、举行学术讲座,设立具有教育特色的个人网站或工作室,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校及本地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所在单位,不重复参加其他类型的市级教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