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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培养形式及要求

  (1)集中培训。通过有针对性的课程科目学习,有效提升培养对象的人文文化素养,以及教育理念与信念、教育教学技能和技巧、专业能力与业务能力等教师核心能力与素养。

  (2)课题研究。通过在工作实践中进行行动研究,寻找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帮助培养对象系统梳理教育教学理念及实践。

  (3)实践锻炼。主要通过“师傅带徒弟”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培养对象借鉴、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于已接收的培训内容的认识。

  (4)境外研修。拓展国际视野与对外沟通渠道,促进中外中小学教师的深入交流,互相学习借鉴,更新教育理念。

  (5)示范辐射。通过多种渠道展现培养对象的实力和风采,扩大培养对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考核内容

  (1)参加一次结业答辩;

  (2)培养培训期间,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

  (3)培养培训期间,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教育类学术著作、教材1部以上;

  (4)在县域以上范围内上公开课(示范课);

  (5)建立具有鲜明教育特色的个人网站或工作室。

  六、培养机构

  承担“广州市中小学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机构可通过项目邀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竞争产生。

  (一)培养机构的资质要求

  1.设有市级(含市级)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基地)的高等院校。

  2.具备较强的市内外和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广泛的国际国内培训合作资源和丰富的师资培训工作经验,拥有能承担市级以上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师资团队。

  3.拥有完备的教育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4.能为培养对象建立培训档案,有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5.专款专用,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培训项目的开展。

  6.自觉接受市教育局组织的项目实施工作检查。

  (二)培养机构认定的程序

  1.市教育局发布培养任务书。

  2.具备资质要求的教师培训机构(基地)自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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