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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彻底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确保水质达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通过搬迁、关闭等治理措施,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和市政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经营性船舶和码头、种植等污染源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监察管理制度,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常环境监管。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半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察。水源地水厂每天开展现场巡查。检查时必须做好现场监察和巡查书面记录。水源地水厂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了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政府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察中发现威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紧急的,要立即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五、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督促水源地水厂制订水厂应急预案,落实水源地及水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及装备保障,每年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厂应急演练。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化工、造纸等风险源检查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等物资进入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对现有环境风险等级高或采取措施水质难以达标的水源地,要实施优化整合工作,或建设水利工程项目和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并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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