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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2〕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应设在城市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避免排水沟、工农业生产设施的影响,取水井及周边应无加油站、垃圾堆、厕所、畜圈、渗坑、墓地等,应无有害物质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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