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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修改)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教育及办学经费有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实施科技兴县发展规划,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
  自治县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制定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办好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繁荣民族文化。
  自治县依法加强五女山山城世界文化遗产及各级各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保护和开发建设资金。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政策,推进卫生事业发展。
  自治县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整理,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重视发掘、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及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县保障县域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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