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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地方的财政资金,自行调整财政预算。
  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支出的规定,当财力不能保证正常收支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分配财政借款、专项资金额度及指标时,积极争取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因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而造成县、乡镇财政困难时,应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自治县无力解决国家出台调资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严格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所缴纳的税金,由自治县税务征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税款级次分别组织入库。
  属于资源型的企业应当依法向自治县缴纳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管理费。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依法引入地方商业银行,鼓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金融业。
  设在自治县的金融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对自治县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自主地确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自治县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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