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根据实际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
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搞好城乡建设。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划投资小城镇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大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投入的力度。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资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
自治县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自治县自主决定县内客运路线;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机动车辆牌证。
第四十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讯事业,加强邮电通讯网络建设,更新改造城乡通讯设施。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等民族贸易企业,依照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和利用国内外人才、技术、资金及设备,发展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逐步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
自治县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有关对外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做好扶贫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摆脱贫困状态,加快实现小康。
自治县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优惠政策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保护境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业的生产发展而使自治县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时,受益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