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管理机制。
自治县应当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各类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和有机农业。
自治县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业人口转移;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重视畜牧业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发展畜牧业及相关产业链,扶持规模、标准化养殖。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和品种改良,发展饲料和畜产品加工业,提高畜禽产品质量,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实施封山育林、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大力发展商品林,放活商品林经营,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发挥水资源优势,扶持发展水产养殖业。
自治县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科学管理、适度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宣传、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