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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4、具有与物料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和仓库产权证,租赁房屋或仓库需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物料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垫舱或绑扎物料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供水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补水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具备相应的供水设施、设备和为船舶提供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3、配备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须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淡水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

  7、供水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经营的须提供有关码头供水技术报告和该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

  8、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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