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港发〔2012〕89号)


各港口企业: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八)船舶岸电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岸上电力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海上与岸上之间接送船员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天津港区范围内船舶港口服务业的行政管理,以下简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船舶港口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构建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凡取得相应港口经营许可资质的港口经营人,均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阻碍港口经营人合法经营。

  第六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诚信、方便、迅捷、准确的经营方针,为到离港船舶提供服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