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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应不少于15人。凡符合《消防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加强消防装备物资建设。各级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认证,不断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略保障体系。各级要严格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全各类灭火和应急救援器材,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消防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形成消防装备结构合理、保障高效的装备建设新体系。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资源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攻坚组队员选拔、培训、考核、任用、淘汰机制,完善攻坚组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全人员装备,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各级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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