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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近十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间断地组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共分十批清理确认了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事项668项,取消、调整465 项,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强化了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了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行政许可行为不规范,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以及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尚未根本消除。对此,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近日作出重要批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许可事项,而要把精力放在减少审批许可事项上”;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批示:“春贤书记批示非常重要,且针对性很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张春贤书记、努尔·白克力主席重要批示精神,充分体现“新疆效率”,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务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规定权制度。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分解、肢解法定行政许可种类,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于法有据,并经本级政府确认、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主体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公开透明、责任法定等原则。

  三、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评估。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适时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评估。凡是能够由管理相对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能够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能够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依法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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