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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2年7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全力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责任状,将森林防火的目标任务、组织建设、应急机制建立、预防、扑救和保障措施等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预警信息系统;

  (二)在重点林区设置火情瞭望塔、电子监控、监测哨等设施;

  (三)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带,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

  (四)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设施;

  (五)根据森林资源实际分布,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购置税和车辆通行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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