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水平
(10)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人数达到30万人。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无障碍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市人社局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等待遇,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待遇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市人社局负责)
(12)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认真学习“湛江模式”,完善我市商业保险机制。(市人社局、汕头保监局负责)
7、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汕头保监局、市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16)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落实药款支付。(市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局、药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