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建立比较规范的“引进-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流程。
(三)孵化器应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并能协调提供社会组织孵化的场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工作能力和知识。
(五)孵化器为入孵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工作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要为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民政局要成立镇(街道)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指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的具体事务,扎实推进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要制订出台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配套措施,对社会组织孵化器的建设、运作提供工作指引和全程跟进,帮助经过孵化器孵化的社会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成功“出壳”。同时要加强与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综合支持与管理体系。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建立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的整体合力。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基层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对社区需要、有发展潜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办公活动场所、公共设施、人员培训、业务职能、项目运行、制度建设、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与扶持。对新建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切实帮助解决创建初期的困难,促进自我发展水平的提升。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发动所在社区的企事业单位、乡贤和热心人士,出资出力。同时,积极引导个人出资及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与镇(街道)、村(社区)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体、法律、卫生和社会福利等社区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
(三)落实政策,促进发展。要认真研究制订基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委托事务和获取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主动探索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外包或购买服务的实现途径,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试行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转变为对社区社会组织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重点扶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类、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要制订完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制度措施,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