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落实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等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办函〔2012〕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等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2〕10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在2012年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进一步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特别注重发挥粤港合作的先导作用,从经贸、金融、科技、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支持粤港合作的重大举措,为深化粤港合作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了粤港合作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香港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推动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大局出发,抢抓中央出台惠港政策带来的新机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粤港合作全面深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函〔2012〕100号文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分工,扎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由我省负责实施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香港特区政府的沟通衔接,尽快制订落实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由我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政策措施,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实施的政策措施。
有关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
有关与香港教育局加强合作,继续办好港人子弟学校和港人子弟班问题,由省教育厅、深圳市政府负责;
有关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香港高校到我省合作办学问题,由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有关推动实施香港大学生到我省见习或实习计划问题,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
有关建立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基地和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问题,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团省委负责;
有关深化粤港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和空气污染减排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