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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定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时填报;
  2、“行业类型”中填写“液体乳及乳制品”或“酒及酒精”或“植物油”;
  3、本表按产品(货物)填报,同一产品耗用农产品不同的,视同不同产品分别填报;
  4、一个货物耗用农产品两个及以上并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分别填写相关数据。

  附件2:试点纳税人备案表

  申报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业务范围: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日期: 
行业类型
在相应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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