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黄岩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监督检查县(市、黄岩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五)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六)监督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指导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较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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