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