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逐项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各地在乡镇事业站所的限额内明确专人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十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方式和具体要求,并积极组织实施,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十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逐步扩大风险监测品种、范围,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依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严格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专项检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