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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47.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人才的培养。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48.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机制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9.落实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和联合重组。(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贸委、市药监局、市发改委)

  50.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工信委)

  51. 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52.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推进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建设“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药监局)

  53.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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