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
36.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保局)
37.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符合医疗卫生特点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38. 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探索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逐步降低县外转出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39.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做好南昌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分别与德安县人民医院、安远县人民医院、彭泽县人民医院的对口支援工作,安排12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推进南昌县人民医院、新建县人民医院、进贤县人民医院与对口的三级医院建立基层远程会诊系统。(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0.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细化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贸委、市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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