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规划内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对调整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根据中央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建立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的部署,市和区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完善编制管理和基层机构绩效考核。做好区(市)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在区(市)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分配、负责人奖惩相结合。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在绩效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继续推进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研究提出具体推进实施方案,确保充分做好资金筹措、项目选址等前期工作,适时启动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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