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保监局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把职工医保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保监局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国家、省部署,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保监局、市财政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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