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根据国家、省部署,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建立实施重大疾病、罕见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城镇居民,通过“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特病救助”、“大额救助”、“超限救助”、“低保救助”、“特殊救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分类救助。对经城镇、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特殊救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2)根据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等13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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