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整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或由其委托区政府从市、区政府直属国有企业或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中择优选择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出资和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自行垫资两种形式。
(六)土地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持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出具的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和安置房建设条件、及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规划方案,在开发整理用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依法统一组织供地。
(七)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用地后,按审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许可、人防、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手续后,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施工建设有关手续。
(八)项目审计。危旧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五、相关政策
(一)突出规划引导调控。危旧房改造必须立足于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结合区域业态布局,合理控制商住比例,最大限度地优化原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标准,重点解决公建设施历史欠账问题,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社会服务水平。
(二)强化土地供应保障。作为国家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危旧房改造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拍挂方式供应。也可将危旧房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扣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和储备成本后,返还区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现行土地政策执行。
区政府收购拟改造工业企业地块用于集中建设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的,可以限定房屋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限定安置户型面积为条件,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供地。
(三)加强剩余房源管理。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含集中建设异地安置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在安置拆迁居民后的剩余房源,统一用于其他危旧房改造项目或市重大城建项目的异地安置房源。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对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在同等条件下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同时不再享受危旧房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五)制定危旧房征收补偿政策。制定专门的危旧房改造征收补偿政策,采取“房屋安置为主、货币为辅”的办法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行项目改造事前两轮征询制度,第一轮征询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80%的,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95%的,进入实施改造阶段。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建立“五项制度”,即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和监管制度,全部公开补偿政策和征收补偿结果,让居民可以获知每户人家的补偿结果,确保阳光征收、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