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以及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贷款融资主体及职责
对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资金需求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的融资贷款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通过市场化运作不能满足全部资金需求、改造资金存在缺口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确定,由青岛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置业集团通过部分市直管国有非住宅房产和注入资本金成立子公司,专门承担融资任务)和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主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贷款融资主体。上述两个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承借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融资主体公司须按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贷款的借入和组织偿还,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审批程序
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贷款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融资主体公司总的贷款规模,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意见,报领导机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融资主体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贷款规模编制资金配置方案,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管理费用。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将项目申请材料(应包含改造方案、工程概算等内容)报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核确定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贷款资金使用手续。
三、贷款的偿还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