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资源整合,大力推动涉重金属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1.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划以及行业准入政策,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积极培育污染治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回收利用与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确保“十二五”期末符合《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
2.坚决关停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涉重金属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实施《南宁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和落后产能,对未能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高耗能和效率达不到规定的落后特种设备不予登记使用。
3.将一批涉重金属等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对江河湖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大力推进安全、环保的产业园区建设,坚决杜绝污染异地非法转移。
4.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对到期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关停。对问题严重的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我市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的政策和标准,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5.大力推进涉重金属行业资源整合。支持涉重金属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对不符合有关要求,又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关停退出。到“十二五”期末,市本级矿山数量控制在117个以内,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440个以内。
2.大力提高矿山采选水平。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彻底关闭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全面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的配套改造。2012年全市煤矿机械化改造基本完成,2013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鼓励采矿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采选行业经济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
3.切实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推进矿山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定涉重金属和高排放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有关部门要对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制度,联合执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每一宗非法开采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矿山开发建设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6.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必须进行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国家豁免水平的项目,必须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处置。
7.加大尾矿库、老旧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对下游有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以及老旧矿区。加强预报预警,积极防范极端气候影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垮坝事故灾难。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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