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1.明确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按照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
2.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项目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必须能够实现南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并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3.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发展。
4.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限时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淘汰。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5.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6.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用地。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涉重金属和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安排用地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7.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8.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除了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允许类以外,其它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全面进行行政许可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每年年检时应当对前置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对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10.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凡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其行政许可,并依法严肃处理。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11.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和完善我市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环境效益和资源能源保障条件,保压相济,优化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