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投入,落实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集和落实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级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二)产粮(油)大县(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获得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不低于15%的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已经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旧仓库及其他划拨土地获得的收入,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相应的处置成本费用和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基(资)金后,全部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外,应当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四)通过其他途径落实的资金。一是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给予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二是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保障粮食储存安全中的作用,支持政府投资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贷款。
四、落实责任,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是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负起加快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着力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立项、用地、资金、优惠政策等问题。
(一)制定好项目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适当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招商引资,异地征地建设新粮库与旧粮库进行置换。
(二)安排好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本级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镇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需对原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拆迁的,或者“退城进郊”需要占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的,应按照“谁占谁还、占一还一、占补平衡、先建后拆”的原则,安排符合建库条件的土地建库置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储粮安全。
(三)制定好优惠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各类粮食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项目,应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资金安排、费用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产业扶持范畴。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领域国债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国债项目储备库,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财政扶持政策;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