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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步伐,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市政府各部门在2011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立案权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现集中受理和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对于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立案权工作经验,坚持复议为民、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大格局,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复议机关启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市公安局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三、实施内容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后,对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具体是: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受理案件的承办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集中审查;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继续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公正作出决定,并做好案件的备案和统计报送工作;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后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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