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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级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选择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地)可申报一般项目2项,对所属县(市)效益突出、影响较大的文化产业项目可推荐1项,省直有关单位及省直企业按申报要求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照项目封面、材料目录、财政部门申请文件、2009-2011年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内容、可行性和必要性、实施条件、项目计划和资金测算依据、主要结论)、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按照规定顺序分项目装订成册。项目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刻录光盘与纸件同时上报。
  (三)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受理。申请出口奖励的,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商务厅单独统计汇总。
  (四)近三年来,已安排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此次需一并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今后年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五)申报项目通过初审和复审后,进行专家评审和项目答辩,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2012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略)
  2.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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