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财教〔2012〕37号)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四是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一)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资产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