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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机关2012年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专项检查。各业务处室和监督检查局针对日常监督的薄弱环节和涉及民生的重点、热点、难点专项资金,选择政策性强、涉及单位多、资金额度大的收入或支出项目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监督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一是精心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各业务处室在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要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每年至少选择一项收入或支出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监督检查局协调汇总后,编制全厅年度财政同步监督专项检查计划,经厅党组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今年,厅机关24个同步监督责任处室共提报专项检查计划31项,其中涉及资金额度9324490.2万元(详见附件“省财政厅2012年财政同步监督专项检查计划表”),各责任处室要按照“五统一”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各自制定的检查计划并确保落实。有关业务处室协助监督检查局开展好会计监督等专项检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数据,谋划检查思路,协调好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关系,提高检查效率。二是认真履行检查程序。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做到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文书、统一程序、统一处理,切实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三是注重检查效果。专项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要不断改进检查方式方法,讲究成本效益原则,注重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检查成果的有效性。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要清楚准确,取得的证据要真实可靠,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要充分适当,使专项检查工作成果成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四是做好报告填写和资料归档工作。各业务处室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时,要收集整理与专项检查相关的资料,及时填写财政检查报告,使专项检查工作结果通过资料和报告体现出来,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检查档案,为考核厅机关同步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四)加强绩效评估。各业务处室在工作中要树立绩效意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选择资金额度相对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监督,定期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
  (五)加强内部监督。监督检查局要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的要求,逐步开展厅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业务处室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厅属企事业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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