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持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后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持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由采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平面范围不变,仅扩大开采深度标高或增加矿体(矿层)的,不需办理协议出让审批手续,由采矿权人直接向规定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扩大矿区范围的要求办理。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零星资源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勘查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面积、勘查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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