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2〕9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
(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
(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