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对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监管的长效机制,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活动方面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六)及时汇总信息,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所有涉及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信息,填写《2012年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结果报告表》、《2012年医疗美容机构现状调查表》和《2012年医疗美容专项整治汇总表》,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上述报表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和市中医局。
联 系人:市卫生局法制监督处 王冬明
联系电话:83970713(传真)
联 系人:市卫生局医政处 齐士明
联系电话:83970633
联 系 人: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 李军
联系电话:83970032
联 系人:市卫生监督所 刘立飞
联系电话:65010569,65010511(传真)
电子邮箱:zfed65010152@sina.com
附件:1.2012年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结果报告表
2.2012年医疗美容机构现状调查表
3.2012年医疗美容专项整治汇总表
附件1:
2012年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结果报告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类别1 | 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 可开展的美容外科诊疗项目最高级别 | 主诊医师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 诊疗场所是否自有2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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