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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考评的通告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考评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考评。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可到山西消防网下载,网址http://sx.119.gov.cn;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索取)。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各地应当推动重点单位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适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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