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特殊时期食盐持续供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食盐储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原则,由市、县盐业公司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储备。仓储设施需改扩建的,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
二、食盐储备一次性入库费用及储备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储备量分级负担。全市全年储备食盐6000吨,其中市级储备4500吨(含六区日常储备量)、县级储备1500吨。2012年市财政安排市级食盐储备一次性入库费用12万元,储备贴息资金45万元,共计57万元。从2013年起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食盐储备贴息资金45万元。县级储备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各自食盐储备量自行安排。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食盐专营企业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做好食盐调运、供应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食盐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