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物流业
投资额2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奖励。
新建、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按留成本市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四)商业综合体
鼓励支持集商业、办公、酒店、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商业综合体项目由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上实施开发建设的,所有地块上的建筑应统一规划、整体开发、互联互通。
新建单体商业综合体面积在1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片区综合开发的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50万平米以上,其中商业面积(指酒店、超市、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不低于4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不低于50%的建设项目,除住宅以外的投资商持有的商业建筑及按比例折算为商业建筑相配套的地下建筑,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给予奖励。
(五)高技术服务业
新引进或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机构,科技园(孵化器)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金融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执行。
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10万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50万元。
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我市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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