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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并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金融业、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点项目及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二、用地政策

  符合国家和省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可按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
  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为2亿元(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亿元,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1亿元),用于以下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金融业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实行租房补助的,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助。

  (二)总部经济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在我市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金融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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